對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!Uber Eats 與 foodpanda 兩大外送平臺結合案破局

Uber Eats 與 foodpanda 兩大外送平臺結合案破局!公平會在 2024 年 12 月 25 日第 1732 次委員會議決議,本結合對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,且無法透過結合矯正措施確保維持競爭,故依同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禁止其結合。

 

 

公平會表示,依 Uber 與德商 Delivery Hero SE 簽訂股份買賣協議,Uber 及 Uber Portier B.V 將收購 Delivery Hero SE 子公司富胖達公司及帝力佛英雄商城公司全部股份,符合公平交易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5 款之結合型態。Uber 於我國經營 Uber Eats 平臺,以及富胖達公司經營 foodpanda 平臺均為連接消費者、店家及外送員三方市場之餐飲外送平臺。

 

公平會指出,本案影響層面深遠,為審慎評估,公平會舉行多場公聽會,蒐集學者、專家、消保團體、餐飲店家、外送員之意見,另也進行市場問卷調查,對消費者、餐飲店家面對價格調漲之行為蒐集資訊,以進行競爭法「假設性獨占者檢驗」、「臨界損失分析」等面向之經濟分析。於公眾意見徵詢階段,也收到數百份公眾表達意見,以及其他外送平臺、潛在可能競爭事業,各相關主管機關之資料及意見,並請參與結合事業到會詳為陳述意見,公平會針對各界意見均予以充分審酌評估。

 

公平會表示,於綜合前述資訊後,委員會議認為 Uber Eats 與 foodpanda 結合具有顯著之限制競爭疑慮,因 Uber Eats 所受競爭壓力主要來自於 foodpanda,結合後將消除此競爭壓力,且其他競爭者對 UberEats 所能施加之競爭壓力有限,結合後 Uber Eats 不受競爭束縛,更有誘因提高對消費者之價格及對餐飲業者之抽成。潛在競爭者難以及時且充分的進入市場,對 Uber Eats 產生競爭壓力。再者,Uber Eats 之交易相對人為個別消費者或多為中小型餐飲業者,也難以透過餐廳外送或其他直接交易管道「繞過」餐飲外送平臺,制衡 Uber Eats 的市場力,結合後將更欠缺抗衡力量。

 

公平會進一步指出,申報人雖主張結合可提高外送網路密度,透過實現「密度經濟」可提高配送效率,以及主張結合可擴大消費者與餐廳接觸範圍,並可為消費者及餐廳節省使用兩個平臺的成本,但經公平會審酌認為前述主張難以驗證或於短期內實現,此非必須透過結合達成,且與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明顯不成比例。

 

申報人雖就結合案提出承諾事項,但經公平會審酌認為均屬於短期暫時性的行為面矯正措施,且難以重建、維持結合前的競爭狀態,與修復結合所造成之競爭傷害無關。

 

公平會決議認為 Uber Eats 及 foodpanda 結合案的限制競爭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,且無法透過結合矯正措施確保維持競爭,故依公平交易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禁止其結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