針對今(2)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第 1077 次委員會議決議,對台灣之星之企業客戶「矽谷數位企業社」、「矽霖行銷企業社」、「楷矽行銷企業社」、「蝦扯蛋企業社」、「協義行銷企業社」、「龍谷行銷企業社」及「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」、「龍谷數位有限公司」等 8 家,將所申辦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,因未依核准之營運計畫落實身分查核,明確違反電信管理法第 37 條第 1 項(以下簡稱電管法)規定,合計裁處罰鍰新臺幣 1,600 萬元,台灣之星表示對主管機關以未確定事實重罰深感不公,將會提出行政訴訟。
台灣之星指出,在疫情擴散期間,提供電商專案以滿足國內電商企業客戶申裝門號的需求,產品設計當時已為防範門號被不當使用,將語音發話及簡訊發送功能預設關閉,實已盡最大努力將電信門號被利用於電信詐欺之可能性降至最低,但最後被不肖業者利用,將門號運送至中國,這已超出台灣之星可控制範圍。
主管機關 NCC 於本日記者會中,不斷強調台灣之星員工與不法業者有勾串情事,但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,台灣之星表示不曾接獲檢調機關通知員工涉入不法之事,故完全不知情,直至收到 NCC 發函才得知,且目前該案檢調單位仍在調查中,只能靜待司法調查結果,現 NCC 以未確定事實加重處罰,台灣之星認為有失公允,無法認同與接受,故將於收到 NCC 正式函文後,提出行政訴訟。